西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可以報考寧波地區的公務員嗎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通過不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而直接在某一學科、專業或者課程方面開展實質性合作,是中外合作辦學的重要形式之一。《實施辦法》第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把中外合作辦學中采用“雙校園”模式的教育教學活動也納入到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施管理。
對于“雙校園”模式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其最大特點是整個辦學活動分為在境內和境外實施兩部分,并且他們是一個完整的教學過程,整個教育計劃是由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訂的,而且在中國境內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實質性地引入了外國優質教育資源。
對于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根據雙方簽訂的校際交流協議,僅以互認學分方式開展學生交流的活動,根據《實施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則不作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管理。因為這種校際學生交流,雙方在境內外對學生進行的教育教學活動是根據各自的教學計劃分別實施的,只是同意學生可以將在一方獲得的學分轉入另一方繼續學習,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入外國優質教育資源,對于外國教育機構來說也就沒有一個“市場準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