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學在職研究生報考條件
舉辦中外合作辦學的合作主體必須是教育機構,非教育機構的企、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作辦學的舉辦主體。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應當具有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擬申請設立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已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通過原審批機關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評估。
另外,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對合作辦學范圍的限定,中外教育機構不得申請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機構,以及宗教教育活動。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也等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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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目的是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為解決中外教育機構之間開展合作辦學可能出現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入的機制,但考慮到《條例》已對中外合作辦學的主體資格作了嚴格規定,《實施辦法》從現實出發又對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辦學進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是獨立的第三方,只能作為與其簽訂引入辦學資金協議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的代表,參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決策機構,對涉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展的重大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擔任決策機構的負責人,也不能直接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與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簽訂的引入辦學資金協議加以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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